2008年中国音协音乐考级湖南考区考试报名简章
录入时间:2008-7-16    来  源:          

均可在考级中使用。考生既可选用某一套作品集的某一个级别应试,也可以在这四套作品集同一级别的曲目中交叉选用应试。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目录中有“△”标记的为必考曲目。

    (2)除必考曲目外,考生还须在规定范围内按以下要求自选:一、二级自选练习曲3首、乐曲1首;三级至十级自选练习曲、乐曲各1首(第一套教材中,六级的必考练习曲为目录的第一、二首,考生自选其一)。

    (3)五级以上(含五级)考生加试视奏。视奏题由考官从考级作品集中低于考生应试级别的练习曲或乐曲中随机抽选。

    3、其它:除视奏曲目外,一律要背谱演奏。考试中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琵琶考级要求

    1、教材:《全国琵琶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全国乐器演奏(业余)考级委员会琵琶专家委员会编)。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练习曲:各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

    (2)乐曲:1-4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两首;5-8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及不带“*”号标记的各一首。9-10级在规定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的两首,不带“*”号标记的一首。

    3、其它: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古筝考级要求:

    1、教材:《全国古筝演奏(业余)考级作品集》(中国音协音乐考级委员会编,执行主编:邱大成)。

    2、考试内容及要求:

    (1)各级曲目中带“★”号标记者为规定曲目,其他均为自选曲目。

    (2)考生须在本级范围内自选带“★”号标记和不带“★”号标记的曲目各一首,或选两首带"★"号标记的曲目参加考试。

    (3)报考五级以上(含五级)的考生,必须准备前一级的一首带“★”号标记的规定曲目供评委审定。

    (4)考试时一律背谱演奏,评委可要求考生在乐曲的任何段落开始或结束演奏。

 

    少儿歌唱考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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